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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医院医疗过错分析

作者:李永敬  更新时间 : 2015-05-22  浏览量:287

**就诊**医院医疗过错分析

基本观点:被告在给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医疗过失,包括没有尽到风险预见义务、风险告知义务、风险回避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并直接导致了原告死亡的损害后果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诊疗过程: 患者郭某某,女,68岁,家住市内。因2010211日左腕部受伤,于2010227日上午到某集团某医院骨科门诊部就诊。门诊诊断:左腕Smith骨折。门诊医师贾某某遂给予手法复位。患者于2010228日上午1020分猝死。

二、院方在诊疗过程当中存在以下重大过失:

1、没有尽到风险预见义务。缺乏对于手法复位的风险的认知,相关检查及病史收集不全面,没有针对性的选择手术方式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违反诊疗常规没有对患者进行常规询问及做详细的相应体格检查,以至于对患者情况了解不够,盲目手术,最终引发不良后果。首先,门诊医生未询问患者既往史,对患者既往病史未予重视。其次,对68岁高龄的患者未行心率、血压、心电图等常规必要辅助检查,以至于对患者的基本情况缺乏了解。卫生部颁发的《病历书写规范》中明确规定:“门诊病历有以下内容组成:1门诊病历首页;2门(急)诊病历记录;3在门诊进行的化验、特殊检查声、影像学报告单等。其中门()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2,没有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没有告知手法复位风险及替代治疗方法,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决定权,最终选择手法复位以致死亡的后果。

院方未明确告知患者本人及家属手法复位的利弊,也未提出除手法复位外的其他治疗意见供患者选择。譬如:不予处理任其在自然情况下畸形愈合、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同时,手法复位并未取得患者本人及其家属书面同意。严重的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

3、没有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在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盲目复位造成患者不能耐受剧烈疼痛,最终猝死的损害后果。

医方对一个有17天病程,68岁高龄的老年陈旧性骨折患者,不顾其骨折处有大量骨样组织和纤维连接,仍行手法复位,引发患者剧烈疼痛,与患者后期出现的猝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人民卫生出版社《外科学》 第747页对此有专门的阐述:“在骨折愈合的血肿炎症机化期,骨折端附近骨外膜的成骨细胞伤后不久即活跃增生,1周后即开始形成与骨干平行的骨样组织,并逐渐延伸增厚。骨内膜在稍晚时也发生同样改变。在骨折后2周内,肉芽组织内纤维细胞合成和分泌大量胶原纤维,转化为纤维结缔组织,使骨折两端连接起来,称为纤维连接。”根据陈旧性骨折定义:伤后23周以后的骨折。患者此时已为陈旧性骨折,且年龄较大,存在多种基础疾病,在此时选择手法复位显然是不合适的。依据人民军医出版社《实用骨科学》248页关于手法复位的时机写道:骨折后1-4小时认为是手法复位的最宝贵时机,若超过24小时,复位较困难。经查相关文献:年老(60岁以上)、体衰、有心血管疾病(高血压、心脏病)为陈旧性骨折、脱位手法复位的禁忌证。手法复位的适应症:“两周之后不宜手法复位。”1979年国际心脏病学会、美国心脏学会以及1970年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猝死为: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情况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据文献报导,情绪激动和异常经常成为猝死的一大主因。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心脏性猝死临床实践手册》第7380页的观点:冠状动脉疾病的急慢性并发症是心脏心脏性猝死(SCD)的主要病因;急慢性精神应急均被认为是室性心律失常和SCD的触发因素。

4、院方在给“严重错位”(病历中记载)的患者手法复位过程中,贾大夫仅要求郭凤英口服元胡止痛滴丸,而其药效根本达不到麻醉药效果,且不良反应尚不明确。致使患有脑栓塞、高血压的患者在复位过程中遭受剧烈疼痛刺激,与后期死亡之间亦存在因果关系。

人民卫生出版社《现代麻醉学》第1430页对此有专门的阐述:“疼痛对全身的影响1精神情绪的变化:急性疼痛刺激产生精神亢奋和强烈的反应。3循环系统:深部疼痛脉搏变缓,其变化程度与疼痛强度有关,剧痛可引起心搏骤停,高血压病人因疼痛而血压上升,脉搏增快,强烈的深部疼痛血压下降发生休克虚脱。” 人民卫生出版社《麻醉学新进展》第 961页:“疼痛是一种令人不快的感觉和精神上的感受。疼痛的评判应像患者所说的那样,而不是医生认为的应该怎样。” 另外,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临床创伤骨科学》第59页对此有专门的阐述:“尽量在麻醉下进行整复,特别是骨折移位较重,预计复位有困难以及一些老年人和合并心、肺、血管的病人都要在麻醉下进行整复。”人民卫生出版社《实用内科学》下册第1377页中认为:心绞痛的诱发因素以体力劳累为主,其次为情绪激动;身体其他部位的疼痛,的情绪变化都可以诱发心绞痛,进而发展为心脏性猝死。

综上所述,院方严重违反诊疗常规,直接造成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请各位专家就此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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