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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治疗冠心病医疗过错分析意见

作者:李永敬  更新时间 : 2015-05-22  浏览量:440

某某医院医疗过错分析意见

院方没有尽到风险预见、告知、回避及救治义务,导致患者诱发AMI,心源性休克、心律失常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

(1)未经患方同意擅自进行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侵犯了患者知情权与决定权.

在心脏介入手术前被告医院与患者家属谈话时所谈到的诊疗项目只是冠状动脉造影,但实际操作上进行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院方认为病情严重,需要介入治疗,这个辩解显然证明院方没有进到风险预见义务,在院方计划行冠脉造影时就应该预见该情况的发生,并就该情况告知患者,这无疑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决定权.况且院方现在是试用行PCI的医院,这种情况下法律特别规定应到告知患者.

(2)在确定适应证和禁忌证上没有平衡PCI的收益和风险(收益>风险是相对适应证, 反之就是相对禁忌证。平衡收益和风险需要考虑很多因素: (4)处理并发症的能力;临床医师需要与患者本人和家属客观和认真地讨论PCI、外科手术和药物治疗的利弊, 在讨论过程中要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和选择。) (摘自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212月第30卷第12期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指南),人民卫生出版社,外科学第8版写到左回旋支,前降支近段,右冠脉严重狭窄是外科CABG的首选适应症.

(3)手术前没有违反诊疗指南,对于抗血栓形成的药物用量显著不足,这无形增加了手术过程中血栓形成进而冠脉闭塞的风险.术前用药1.抗血小板药物:阿司匹林能减少介入治疗后心脏缺血性并发症的发生, 一般建议剂量是100300mg/d, 从术前23d开始使用。既往未服用阿司匹林的AMI患者, 在决定进行紧急介入治疗后应立即给予300mg水溶性阿司匹林制剂口服;若无水溶性阿司匹林制剂, 可应用肠溶片嚼服, 以促进药物尽快经胃肠道吸收。不能耐受阿司匹林或对其过敏者, 可应用氯吡格雷或噻氯匹定。氯吡格雷起效快, 术前2h给予即可;噻氯匹定起效慢, 应在术前23d给予。拟行支架置入术的患者, 术前均应在阿司匹林基础上加服氯吡格雷或噻氯匹定。氯吡格雷用法为首剂300mg, 继之以75mg/d。氯吡格雷的副作用相对比噻氯匹定少。噻氯匹定的常用剂量为250mg每日2, 2周后改为250mg/d。噻氯匹定的副作用包括胃肠道反应、皮疹、肝功能异常, 最严重的副作用是粒细胞减少症, 其发生率约1%, 通常在停药后可恢复, 偶可导致败血症甚至死亡, 偶见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但可以是致命性的。因此使用噻氯匹定的过程中应定期复查相关化验指标

(4)院方在不具有处理并发症的能力的情况下,进行PCI,增加了患者死亡的风险.手术过程中,患者剧烈胸疼意味着出现了心肌缺血的症状,院方没有积极鉴别何种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而是草草结束该次手术。如果院方能查清病因积极应对有可能挽回患者的生命.我方认为本次手术系手术过程中人为导致冠脉损伤后冠脉闭塞, 产生严重心肌缺血,由于没有采取积极的救治导致AMI,最终死亡.[ PCI并发症的产生机制包括:(1)冠状动脉损伤, 导致冠状动脉急性闭塞和濒临闭塞, 出现慢血流(slow-flow)和无再流(no-reflow)现象.一旦急性闭塞或濒临闭塞(血流≤TIMI2)将产生严重心肌缺血, 表现为剧烈胸痛, 心电图示ST段抬高或压低、房室传导阻滞或室性心律失常(包括频发室性早搏、室性心动过速)甚至出现心室颤动;严重时(如左心功能低下或冠状动脉近端闭塞、大面积心肌缺血)立即出现血压降低、心率减慢、心室停搏即心血管崩溃(cardiovascular collapse)而死亡。冠状动脉急性闭塞的治疗关键是迅速使闭塞的冠状动脉恢复血流。应首先在冠状动脉内注射硝酸甘油除外冠状动脉痉挛。若为冠状动脉夹层, 应紧急置入支架;若为支架近、远端夹层, 应置入新支架覆盖夹层部位。由冠状动脉血栓形成或栓塞引起的急性闭塞,通常可通过球囊扩张使之再通。这类患者若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冠状动脉血流, 需在IABP和升压药的支持下行急诊CABG, 否则将导致AMI或死亡。] (摘自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212月第30卷第12期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指南)

(5) 手术前没有针对碘造影剂是否过敏进行调研.《药物不良反应》:碘造影剂进入冠状动脉循环内,可使心肌收缩力降低,导致暂时心律失常甚至室颤 5.对造影剂或多种药物过敏患者的术前准备:如果患者有可疑的对含碘造影剂过敏或对3种以上药物过敏的历史, 应选用非离子型造影剂, 可使用非离子型造影剂进行静脉碘过敏试验, 并在术前进行抗过敏治疗, 于操作开始时静脉注射地塞米松。没有碘过敏试验的诊疗记载,导致碘过敏诱发室性心律失常的风险.

二、关于医疗过错的损害后果

本案患者虽然患有不稳定型心绞痛、高血压病等原发疾病,,但这些疾病与猝死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被告医生在患者的能够按照诊疗指南、法律法规进行治疗,则患者是不会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并发症及之后的死亡。不幸的是由于被告医院的一系列医疗过错行为,选择了在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了心脏介入手术,手术前预防血栓的用药不规范,并在发生心肌缺血症状后没有进行相应的诊疗,纠正导致心肌缺血的原因,导致了病人死亡。我们认为这一严重损害后果只要被告医生尽到风险预防义务,这种严重损害后果是完可以避免的。

三、关于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确定适应证和禁忌证上没有平衡PCI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心脏介入手术导致患者死亡。

()侵犯了患者知情权与决定权,导致患者在不充分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了一个试用行医院进行试验治疗导致心脏性猝死;

()、手术前预防血栓形成的用药不到位,对过敏性碘造影剂没有进行预防性试验与用药导致冠脉血栓形成最终死亡.

()、出现手术并发症处理不当,没有进行安放支架或急诊CBAG,在长达几小时的无效救治后才选择了转院,延误了抢救机会.

()在发生纠纷后,最为有着优势的医院没有尽到对于死亡原因进行尸体解剖的义务也没有告知患者家属.导致患方有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后果,推论院方在这次诊疗过程中完全责任,.

以上内容由李永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永敬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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