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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系统疾病过错分析意见

作者:李永敬  更新时间 : 2015-05-24  浏览量:649

医院医疗过错陈述书

基本观点:被告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医疗过错,包括没有履新风险预见、风险告知、风险回避以及医疗救治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并直接导致原告死亡的损害后果.

、基本诊疗经过

2015410上午,患者***因头疼、头晕、呕吐等症状到****院就诊,并于当日入院。院方在没有建议患者前往上级医院进行头颅CT检查,而只通过该院TCD检查的情况下,诊断为“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2015410418,患者一直以上述病情接受治疗,虽有好转现象,但院方未对入院当天出现的心电图异常,治疗过程中出现的血压升高等情况进行诊治。另外,在治疗过程中,也忽视家属曾向医生反映的患者晕倒在卫生间,并时有胡言乱语等情形。201541720时左右,家属与主治医生电话联系时,该医生一再强调患者并无大碍,只是一些小问题,一两天后即可出院。

2015418下午3时左右患者突然在医院死亡。

二、关于医疗过错的损害后果

神经系统疾病是可以完全或基本治愈的(摘自人民卫生出版社神经病学第四版2-3).本案患者因头疼、头晕、呕吐等症状就诊, 院方对该症状重视不够, 只通过该院TCD检查的情况下,诊断为“椎

基底动脉供血不足”。没有对于头疼呕吐有可能合并其他脑血管疾病,完善相关检查,出现了误诊漏诊的情形,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盲目用药治疗,没有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损害后.

三、院方在诊疗过程当中没有全面履新其法定义务,包括风险预见义务风险告知义务风险回避义务以及医疗救治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并直接导致原告死亡的损害后果.

1 被告没有履新风险预见义务。

没有针对患者的患者张锦兴因“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完善必要的相关检查,仅通过TCD检查诊断为“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而没有对“头痛、呕吐”等脑血管常见症状进行头颅CT检查,也没有建议患者前往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以排除是否有脑血管意外等情况,明显存在漏诊。而且住院期间有血压升高情况,院方未行相关诊治,院方存在误诊误治,以致患者出现死亡。(头痛、呕吐特别是喷射性呕吐是颅内压增高的典型症状。通过全面而详细地询问病史和认真地神经系统检查,可发现许多颅内疾病在引起颅内压增高之前已有一些局灶性症状与体征,由此可做出初步诊断。应及时地作以下辅助检查,以尽早诊断和治疗。摘自人民卫生出版社外科学)

2、被告没有履新风险告知义务。

院方严重不负责任,对于患者的病情存在的风险以及需要完善的必要检查避而不谈,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决定权,如果患者知道该症状可能存在的风险,很可能就会选择条件好的医院就诊,毕竟人的生命重于一切。正是由于院方的不负责任导致了患者不了解病情的情况下,选择了一家不具备诊疗神经系统疾病的医院,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

3、被告没有履新风险回避义务以及医疗救治义务

住院期间有血压、体温升高情况,院方未行相关诊治,凡有颅内压增高的病人,应留院观察。密切观察神志、瞳孔、血压、呼吸、脉搏及体温的变化,以掌握病情发展的动态。血压、体温升高是急性颅内压增高的外在症状,需要紧急处理,避免产生脑疝等并发症以及死亡的后果,但是不幸的是院方对此置若罔闻,没有积极处理导致脑水肿、脑疝直至呼吸停止、心脏骤停而导致死亡。抢救过程不规范、抢救用药单一、更无病危谈话记录。院方在患者出现呼吸、心跳停止后,只进行了人工心外按压,未进行人工辅助呼吸、吸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未进行除颤。另外,在其病历所述的抢救过程中,只使用了“肾上腺素1mg”,未行生命体征检测,未行心电图检查,存在救治失职。

三、关于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对于患者的病情存在的风险不重视,相关检查不完善,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盲目治疗加重患者病情导致死亡.

()、侵犯了患者知情权与决定权,导致患者在不充分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了不具有神经系统诊疗条件的医院进行治疗导致心脏性猝死;

()、患者出现血压、体温时,仍然没有针对性的查找病因,最终使患者处于高度风险当中,导致死亡。

()、抢救过程不规范、抢救用药单一、更无病危谈话记录。院方在患者出现呼吸、心跳停止后,只进行了人工心外按压,未进行人工辅助呼吸、吸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未进行除颤。另外,在其病历所述的抢救过程中,只使用了“肾上腺素1mg”,未行生命体征检测,未行心电图检查,存在救治失职。致使患者再次失去了挽救的机会,死亡结果自然不可避免.

()在发生纠纷后,医院没有尽到对于死亡原因进行尸体解剖的义务,也没有告知患者家属.导致患方有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后果,推论院方在这次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负完全责任.

综合以上情况,由于院方的医务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违反了医学诊疗、护理常规,且抢救措施不力,主治医生严重失职,延误了患者宝贵的治疗以及抢救时机。主观上具有过失,客观上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并且院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依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我们认为院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院方也应对自己的严重过错负全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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