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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作者:李永敬  更新时间 : 2016-05-27  浏览量:545

2009年12月4日,王某到重庆市市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子宫肌瘤、轻度贫血。双侧附件未见明显异常,当日,王某入住该医院。次日医院在向王某及其家属解释了子宫全切的全切术的必要性及风险后准备为其实施手术,但是,在手术过程中,医院将王某的子宫和子宫双侧附件一并切除,手术记录中也记载拟施手术:全子宫切除术。已施手术:子宫全切加双侧附件也一并被医院切除后,即主张医院没有告知自己切除双侧附件的必要性和风险,应当赔偿相关损失,医院为逃避责任,伪造了王某丈夫刘某的签字并篡改了病历资料,坚称刘某曾在手术告知记录上签字认可该手术方案,并非擅自切除。

最终判决医院全部责任,赔偿78682.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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